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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磊:普适性经济学原则不适用于普惠金融

作者:陆磊

陆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研究局原局长,研究领域集中于货币经济学、转型金融学、腐败经济学、公共经济学与公共政策、开放经济背景下的资本流动和均衡汇率、中央银行制度、农村金融改革与金融深化、银行微观经济学和金融监管理论。





普惠金融与商业可持续性存在天然的矛盾,而一般的经济学原则是建立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基础上,所以普适性的经济学原则不适用于普惠金融。

因此,普惠金融应该由专门机构负责,而且只是负责中小企业成长初期,等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成长起来了以后,就该移交给商业机构服务。

一些草根型金融组织有个困惑,他们把小企业通过普惠金融的形式扶植起来之后,就无法提供他们在盈利之后所需要的金融服务,因此他们是否也需要拥有此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如果这些草根型金融组织拥有了这些金融产品和服务,就可能变成另一个全牌照的商业性的金融机构,就会追求利润。那之后出现的新的需要普惠金融服务的小企业、贫困人口,应该找谁提供金融服务?

数字时代对普惠金融是个利好,一方面,数字技术发展提高了普惠金融的覆盖面,使得金融资源能够更多地向弱势群体转移;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有利于改变经济增长方式,比如消费层面上出现的一些融资服务,基本都带有普惠性质。

但同时,数字普惠也带来普惠泛滥,过多的市场细分型和盈利型金融机构,都号称自己是普惠金融,但是实际上仍然商业性机构。

展望未来,首先要解决普惠金融到底在经济学原理上靠什么的问题。其次,在IT时代,更要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包括在金融的信息化和安全性之间应该寻求平衡。例如,在专营普惠的金融机构,或者从传统机构当中分离出来的普惠事业部,应该在普惠性和盈利性之间有重心的划分。

第三,数字普惠金融创新要考虑消费者、投资者的承受力。例如大学生贷款,虽然算是普惠,但产生了很负面的影响。

最后,大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隐私保护之间也要有平衡。除了开发商业性的,普惠性的这些技术,还应该在管理上也要跟进相应的技术开发。

人类发展到现在,没有任何一种机制满足人人平等发展的要求。普惠金融的目的是一种正向激励,希望普惠金融惠及的主体最后可以成为合格的经济主体。而在政策选择上,货币政策只是间接性的手段,对于扶贫,财政政策更有效。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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