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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宪法与依宪治国

作者:王勇

王勇,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美国耶鲁大法学院、德国拜罗伊特大学访问学者;多家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主要研究领域:宪法、行政法、经济法、应用经济学。曾出版《法治政府建设》《透明政府》《跨国公司治理研究》等多部专著,在《现代法学》《学评论》《中央党校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围绕宪法和依宪治国问题,我们今天交流的问题大概有三个:第一是对宪法我们先需要明确几点认识;第二是坚持依宪治国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第三是坚持依宪治国的思路与重点。下面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

一、对宪法需要明确的几点认识

认识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呢?这是因为:

第一,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我们现行宪法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说明什么?现行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要服从于宪法,包括服从于宪法的根本精神、基本原则。

第二,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治国方略。也就是从宪法的内容来说,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规定了一个国家治国的方略是什么,规定了很多基本原则,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

第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那么我们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体现有两点。第一点,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机关不同于普通法律。我们知道,普通法律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来进行制定的。而对于宪法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制定或者修改,所以它并不是一个常设的立法机关予以进行制定。第二点,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的法律。我们知道,普通法律的通过,比如说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简单的多数通过都可以。但是,宪法在有的国家还要实行全民公决,即便不实行全民公决也需要立法机关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所以,它的这个制定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的法律,也说明宪法的效力更高。

认识二:宪法规定了几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哪几个原则呢?

第一个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现在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认可这一原则。人民主权这个理论首先源于最早的主权理论,当时在16、17世纪的时候最早由法国的布丹提出,随后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经过了一些发展,最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人民主权理论。马克思主义也批判吸收了,以唯物史观论证了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重要的原理,实际上也是论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内涵。我们现行宪法也确定了这一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是什么呢?是人作为人的结果和表现,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而不是国家所赐予的。那应该有哪些基本权利呢?宪法当中给予明确的规定,所以宪法也规定了要保护这一基本权利。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在2004年的修改当中也增加了一条,尊重和保护人权。

第三个原则是法治原则。那么这个原则是说要对国家的权力,我们是指公权力要予以约束。法治原则要求法律至上,约束公权力。为什么约束呢?基本的价值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保障人权。我们现在谈的依法治国要依据的这种法从一定层面上来说应该具有法治的内核和精神。所以我们宪法规定了法治原则。

第四个原则是权力制约原则。

认识三:我们要认识到宪法的作用

宪法有哪些作用呢?我们简单提这么几点:

第一,保障人权。刚才我们谈到了宪法它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有哪些内容。宪法的本质价值精神所在就是通过对公权力的约束,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这才是它重要的功能。

第二,构架国家基本政治制度,配置权力。那么一个国家诞生出来了,那么这个国家当中中央和地方什么关系?它实行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些是基本制度。包括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都要通过宪法当中给予明确和规范出来,所以这些宪法当中体现出来重要功能。

第三,约束公权力。政府机关是一个重要的公权力部门,它起到一种执行法律的作用,那么我们现行的法律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呢?这个法网是越紧越好,还是越松越好呢?我们制定的法律之间如果发生冲突怎么办呢?针对这些都是宪法来说了算,宪法来规范出来,法网既不能太紧又不能太松,并且要保障公权力机关正确的执行法律的规定。

第四,维护法律文化的统一性。法律之间不能相互冲突,如果相互冲突的话怎么办,那么通过宪法,他们统一在宪法之下,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机制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我们简单说一下宪法的作用,当然了,宪法还体现了其他的一些内涵,我们过一会再讲的时候再逐渐的贯彻落实。

认识四:关于宪法的产生和发展问题

第一,宪法的产生源于法治理念的产生。

宪法并不是人类社会之初就有的,它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明,他具有约束公权力和保障人权的特性,那么首先它先是由这么一种价值理念上的诞生,然后逐渐才形成了宪法方面制定,形成文本。实际上对于这种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的特性,在古希腊时候就开始有所萌芽,比如说当时有一个五百人的议事会。我们知道在英国1215年有一个大宪章,这个大宪章实际上是当时的贵族和国王他们相互妥协的产物,其当中很多的内容是约束国王的权力,所以这里面这个大宪章就带有一种约束权力的属性,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宪法当中的精神价值。

那么近代的出现主要是从17世纪开始的,比如说仍然是英国在1679年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实际上是对权利的一种保障。再举一个宪法属性的文献,美国制订了人类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在1776年独立战争以后开始制订了他们的第一部宪法,这是人类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那么这种宪法的理念我们要继续挖掘它,实际上我们刚才说了宪法它规定了法治原则,那么从法治的角度来说,那么什么是法治呢?亚里士多德在2000多年前说过一句话,法治是什么呢?就是人人守法,而遵守的法律又必须是良法,所以这里面就蕴含了法治的内涵。那么到15到18世纪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知道出现了很多的学说,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基础,同时它还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础。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我们对法治又赋予更深的内涵,我们都是在共同的完善这人类文明的重要的发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宪法。

那么我们刚才谈到的这种宪法的产生源于这些法治理念的产生,从而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现代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法律的制定主体,要依法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就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第二,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19世纪末的时候宪法理论开始传入我们国家,1839年林则徐主持编译的一本书叫做《四洲志》,在当时这本书当中开始介绍了英国议会制度。那么对于宪法真正意义上的研究是开始于当时的大学者梁启超,我们知道他写了两本重要的宪法方面的书,一个是《立宪法论》,第二个是《各国宪法异同论》,开启了宪法学的研究。那么随后在清末进行清末立宪运动,那么在1908年到1949年我们新中国建立之前的这41年间,在中国大地上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宪法性文件,比如说《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等,但没有深刻意识到宪法是来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这个重要价值。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刚开始我们并没有制定宪法,但是有一个宪法性的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1954年,我们制定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我们简称为五四宪法,这部宪法是比较完善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又有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实际上是对五四宪法的一种修改,也都不完善。

1982年,我们制订了现行宪法,是在12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所以我们定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这部宪法充满了现代的宪法价值和理念。当然随后我们还经过几次修订和完善,那么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宪法。宪法的发展当中离不开对法法治理念历史的发展,对法治这个问题我们刚开始也并没有切实的认清它的本质含义——约束公权力,我们以前更多的是依政策办事,所以在1984年的时候彭真同志说,“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1993年,对现行宪法做了一次重要的修改。在经济制度上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修改。我们知道在1993年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依法行政。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重要目标。

法治的提出在近二三十年得到了普遍性的认可,并且我们认识开展比较到位,一直到现在的四中全会的召开。四中全会《决定》的内容都非常符合宪法精神,符合法治理念。那么这是我们讲的第一个问题,对宪法的几个认识。

二、坚持依宪治国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现在四中全会召开了,我们也有了“国家宪法日”,我们也充分重视宪法的作用,那么我们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当前我们坦率的说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什么这么说呢?有以下几点:

(一)坚持依宪治国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们刚才说到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当中确定了我们当前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那么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一句话说市场经济制度是什么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为什么它说是一种法治经济呢?当然这需要我们对市场经济要先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什么呢?简单说就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或者我们可以说经济学当中的三个假设、三个原理、三个方法来去说明。哪三个假设呢?第一个假设我们叫做经济人假设,第二个假设叫做资源稀缺假设,第三个叫做私有产权假设。由经济人假设才会有对应的原理——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应的方法——成本效益。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个人都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私自利的经济人,按一种成本和收益的模式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如果这件事情的成本很低、收益很高,我就去做;如果成本很高,收益很低,我就不去做。那么怎么样成本才很低呢?假产品、劣质产品、盗用知识产权……我的成本可能就比较低了。这种情况下它显然是违反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包括价格垄断,单靠个人的力量解决不了,这得谁出面啊?国家出面。国家用公共权力来干预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运行。那么,国家进行干预,这种权力也有可能被滥用啊,所以我们才说市场有可能出现市场失灵,政府也可能出现政府失灵,我们只有把它纳入法治的轨道当中,正确的运用公权力,才会防止滥用。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市场经济是个法治经济。只有法治才能使公权力按照法律的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使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协同并用。

同时,在市场经济社会当中要求依宪治国建设中,第一要树立法治意识,要求全民遵守法律。所以我们四中全会《决定》在第五部分提出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培养问题。我们刚才谈到法治在最早的内涵——人人守法,遵守的法律是良法。人人守法就要求人人要懂法、尊重法、信仰法。我们在依宪治国当中还必须把公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因为我们刚才谈到了在市场经济运行当中公权力也有可能滥用。我们市场经济的每个人是经济人,而这种经济人的特性和本性并不因为你进入了国家机关,你成为政府官员了,而失去了成本收益指导做事的思维方式。所以说,必须对公权力来进行约束,当然要求我们执政党要更好的行使领导权力做守法模范。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在坚持依宪治国当中还要协调好规则的关系。市场经济当中有各种各样的规则,实际上有各种各样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而这些法律制度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呢?这个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当中发生冲突怎么办呢?我们最早谈到宪法就有这个功能,保证法网既不能太紧又不能太松,保证市场经济各种规则相互之间不要发生冲突,所以我们要加强宪法的建设。

市场经济还要求我们在坚持依宪治国当中注意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台严厉的法律治理措施。因为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的人按成本和收益的模式来指导自己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用劣质产品,可以用假产品,这就是违法,但如果违法成本很低,就会继续违法。所以在市场经济当中我们必须要加大这种违法的成本。也就是这种法律的措施要严厉,这是我们谈的一个观点。

(二)新时期政府的治理新理念,要求我们坚持依宪治国

第二个原因是新时期政府的治理新理念,要求我们坚持依宪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我们这些年不是谈社会治理创新吗,包括我们国家也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实际上,现代社会当中的这种政府权力的运用已经不同于以前了,有时候出现新的特点,比如说政府服务的顾客倾向。我们政府的行政相对人我们要把它当成顾客来看待。在经济上,顾客就是上帝。重要的是,当前政府向市民社会开放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社会组织日益介入公共服务的生产和分配。也就是说,对这种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前主要是政府的事情,现在不光是政府,社会组织,包括我企业,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尤其要形成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竞争机制,而这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下,所以说,现在的公域私域的界限边界日益模糊,政府与私营企业组织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出现,并且更强调公众参与,更强调权力下放、责任明确等等。这些是社会治理上出现的新的特点,要求我们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

社会治理理念的提出,实际上我们可以往上追。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当中西方社会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果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全球政府治理创新。从1999年开始召开全球政府治理创新的一种论坛,我们国家也派人参加。所以,放在全球的视野下,我们现在谈到的这种治理、这种创新融入整个大浪潮当中去了。所以,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建设,依宪治国,也是符合整个大的社会的潮流的。

(三)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要求更好的依宪治国。

首先,依宪执政的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我们执政党提出了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方式,这说明我们在开始注意和改善这个问题,也说明当前确实也存在这些问题。如果我们政府机关的职权不清、党政职权不清,我们就很难去责任明晰。所以我们可喜的是我们这次四中全会以法治为主题,通过的《决定》具有基本的法治内涵和法治精神,也有很具体的措施,所以下一步我们的这种法治建设会突飞猛进,我们对此是充满了信心的。

其次,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缺位。我们刚才谈到了法律必须要符合宪法的精神,包括党内法规。要符合宪法的精神,那要保障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文本和蕴含在宪法文本中的立法意图、原则、精神在现实当中得到实施,这就是宪法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基本责任。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也反复提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在这块当中我们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实施制度的建设。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务会对宪法的解释权,那么这个权力我们逐渐要去激活它。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也提出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的实施制度、程序的一种完善和建设问题。

第三,当前按照宪法精神的立法执法监督水平也有待于提高。我们知道人人守法制定法必须是良法,那就要说保证一种民主的立法和科学的立法。所以我们四中全会《决定》也反复提到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问题,尤其还提到了一些举措,比如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措施。

三、坚持依宪治国的思路与重点

第一,坚持依宪治国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树立宪法权威。四中全会《决定》说,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那么,在现行宪法当中予以明确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如何做好更好的领导呢?我们四中全提出来“四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我觉得这四个善于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党更好依法执政的问题。当然我们看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也提出了很多新的内容,比如党内法规和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一方面,要求我们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我们注意执政方式,领导方式问题。

同时,我们要树立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权威是什么?权威是来自于内心的认同和尊崇。宪法权威呢?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国家生活产生的一种约束力和规范力。宪法实际上是全国人民一种共同认识的体现,权威也是来自于共同认可和认识,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必须树立宪法权威,树立宪法权威也是树立对全国人民共识的这种认识、认可,那么这是第一点。

第二,坚持依宪治国,我们必须要尊重宪法文本,准确理解现行宪法文本内涵。我们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中就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做过四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宪法。现行宪法除了序言之外,有四章内容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我们简单地温习一下现行宪法文本的部分内容。

序言的主要内容:明确宣称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明确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明确了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并且确定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涵,明确国家要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还确立了外交工作的五项原则;明确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国家的根本法。这是序言当中的部分内容。

那么在总纲当中,第一章主要的部分内容,比如说规定了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宣告人民主权,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平等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了基本的经济制度、分配制度;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确定了行政区划;等等。这是在总纲当中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8个权利,主要包含了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比如说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要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权,通信自由,等等;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比如公民所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方面的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还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规定特定主体的权利,比如说妇女的权利保护,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的权利,境内外国人的权利;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这包括要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要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这是我们宪法文本当中第二章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构。这里面简单说国家机构是什么呢?国家机构包括的内容非常的丰富。我们谈到一个国家结构的含义,一个国家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这称为国家结构。这个国家构建出来之后,在里面的这些政府部门,我们说大的政府,包括在中国人大,包括司法部门政府、人民政府,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这需要架构出来。那么在这块当中,我们国家机构当中首先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赋予它15项的职权。接下来,我们又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规定了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等,还有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就是现行的我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包括中央的组织形式到地方的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各有什么样的职权都非常明晰。比如说国家主席有什么职权,国务院有什么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什么职权,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有什么职权都非常的明晰,这是在我们国家机构这部分。

当然我们谈到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块,我们确定了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监督地方的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里面宪法当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工作。所以,法院和法院上下级之间这种关系,和检察院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一样,检察院他们之间是一种领导关系,法院他们是一种监督关系。

第四章规定了国旗国徽国歌,这是在我们宪法当中136条,137条和138条规定的。

所以我们要实施依宪治国我们要准确的理解宪法,尊重宪法文本,理解宪法文本的精神。当然我们刚才是简单说一下宪法文本的内涵,其具体精神值得我们去研究,去贯穿。

第三,坚持依宪治国,需要注重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我们刚才谈到了宪法实施问题,对此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阐述和说明,它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我们一般的哪个机关,哪个部门具有宪法解释权,那么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基于它的宪法解释权可以建立一种宪法实施制度,我们这个宪法实施主要是指违宪审查制度建设。宪法要发挥它的作用,就必须得到真实的遵守、发挥规范的作用。我们知道当前在整个世界上有三种违宪审查制度,一个是普通法院,你要违背宪法了,那么具体是违宪还是不违宪呢,由普通法院的法官;有些是专门建立了宪法法院;有些国家是专门成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的委员会。在我们国家,现行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的解释权。现在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到了,加强和完善宪法的这种实施制度,实际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程序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种完善的问题,这实质上也是我们中国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完善问题。这是重要的一个宪法实施。还有宪法司法适用制度问题,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是指案件当事人可将宪法规范作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法院可将宪法规范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的制度,称为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所以在这一点当中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那么总的来说宪法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也在于完善,我们要注重宪法的解释与宪法的实施制度。

第四,坚持依宪治国,需要做好依宪执政。我们四中全会公报当中一句话说,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坚持依宪执政。

执政是什么?执政是一个法律概念。执政意味着党依法通过国家机构,以法律为主要手段,管理国家生活。宪法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机构。也就是说我们的这种执政,比如说党通过这种国家机构,以法律为主要手段,管理国家生活。这涉及到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处理好党要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处理好党要按照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处理好党要依据党内法规治党管党。这涉及到党的领导与执政的关系,党的组织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关系;涉及到党的政策规章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这些方面的内容处理好了,才能够真正做好了依宪执政。比如党的组织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依法执政主要体现在党通过对国家机关的领导。党可以推选自己的代表人,通过人大、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成为法定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它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党的代表,代表执政党予以落实执政,所以很多方面要处理好这个关系。

我们刚才谈到四中全会当中提出的四个善于,我们要准确把握党的领导执政、党的组织机构与国家机关关系,包括党的政策规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要意识到它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这次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到一个新词: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了党内法规。这种提出本身就意味着我们执政党开始认识和重视这个问题。当然依法执政的问题早在十六大之前,十六大当中就提出来了,我们现在又更具体化要处理好哪些关系,要运用几个善于。这几个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既然中央提出了这个问题,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我们就有信心去很好的去实现和落实这个问题。

最后,坚持依宪治国需要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我们知道我们要树立宪法权威,我们现在四中全会有很多的规定,比如说12月4日是宪法日,比如通过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任之前要对宪法宣誓。这些说明我们重视宪法的作用,但是光我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官员重视还不够,因为我们也谈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这个法治经济要求人人守法。那么从宪法的角度来说,也要求人人全尊重它,因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有一些举措,比如说四中全会提到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宪法法律列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所以下一步我们会加强宪法的学习,包括在我们中央党校也会在加强对宪法的教学。而四中全会当中提到了这些问题,我们对以后的这种进一步的如何落实,如何加强也有一定的想法,更重要的是我们有很大的信心。

那么对于这种全民意识的培养,这里面我提到了一点,我们首先现在重要的一点,是加强公民的制度认同意识。制度认同意识就是依靠公民对自己生活在自己,对自己生活中的国家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一种赞同、认可、接受意识,就像我们在一个单位当中我在这个单位工作,我认可这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就会遵守它们。同样的,我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我就要认同这一国的政治制度,包括经济制度,有了这种赞同、认可、接受意识,我就要遵循。那就是一种制度认同意识的培养。当然我们一方面从教育方面,另一方面从一旦违反了这种制度的违法成本很高的方面,两个角度同时加强对这种制度观念的培养意识。当然了这种观念意识的培养,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也就意味着我们的这种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说依法治国关键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首先的观念是我们要了解宪法,要尊重宪法,要树立宪法权威,不光要了解现行宪法的文本,而且要了解现行宪法文本背后的精神价值,并且大张旗鼓地去宣扬它、宣讲宪法、宣传宪法。只有这样让人人都懂法,都了解了宪法的精神所在,我们就树立一种人人守法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我们坚信依法治国的方略就能够实现。

来源:宣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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